武汉大学重点资助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武大人字[2005] 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学校决定建立重点资助博士后制度。
第二条 学校建立重点资助博士后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从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出发,遴选、引进有发展潜力的博士毕业生,为学校师资队伍储备优秀人才。
第三条 重点资助博士后的选拔范围,一般为国家应届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博士。
第四条 学校每年招收20~30名重点资助博士后。
第五条 重点资助博士后选拔原则:公开选拔、专家评审、择优招收、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收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为人正派,学风严谨。
第七条 学术造诣较高,博士阶段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有发展潜力,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明显高于学校同类学科(专业)博士毕业生。
第八条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优先招录。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各流动站根据学校博士后招收计划,将拟招收博士后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上报学校人事部,由博士后办公室汇总,向校内外公布招收信息。
第十条 流动站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遴选,各流动站确定1~2名候选人。
第十一条 学校聘请3名以上校内外知名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通讯评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是学校选拔重点资助博士后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重点资助博士后人选名单,并上网公示。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为重点资助博士后申报各类科研基金和重大科研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武汉大学,在站期间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未达到要求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学校将取消重点资助待遇或作退站处理。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工作条件:
一、由流动站所在学院配备较强的合作导师和指导小组,并提供必须的实验条件。
二、学校根据不同学科提供4~8万元的科研经费,所在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生活条件:
一、提供生活设施齐全的二室一厅的住房。
二、月工资享受讲师侍遇,月津贴1500元。
三、家属两地分居的,每月补贴400元。若配偶随迁,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未安排的每月补贴800元。
四、中期及出站考核享受学校博士后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在站表现优秀者,期满出站时,学校按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