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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薪酬管理工作的办法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31 点击数:3217 来源: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 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 (鄂人社发[2012]26号)、武汉市《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武人社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薪酬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建立与岗位 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 制;适应学校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 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第三条 学校薪酬总额依据财务预算,从严控制。各类 薪酬管理均应项目清晰、政策明确、程序合法、经费合 规、依法纳税。

第四条 事业编制教职工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 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基本工资、津补贴、基础性绩 效、奖励性绩效四个基本项目类别。其中基本工资、津补 贴、基础性绩效执行国家政策或所在地地方政策,奖励性 绩效发放办法由学校依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第五条 事业编制内教职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其 他的薪酬方式,学校可保留基本工资的项目结构: 2(一)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 团队薪酬等多种薪酬办法的。 (二)学校所属的各经营性单位事业编制教职工实行 企业化薪酬管理的。 (三)经学校批准挂职到外单位、外派到驻外机构或 合作单位,并由挂职、派驻单位承担薪酬福利的。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分级分类管理薪 酬。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薪酬管理工作。人事部负 责国家及地方政策指导下的工资体系,以及校级财力单位 奖励性绩效管理;财务部负责学院(系)二级财力单位奖 励性绩效管理;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事业发展 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等管理。经学校批准,可授权 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核拨部分专项薪酬项目。

第七条 学校薪酬管理的主要职能为: (一)制定学校收入分配总体政策,确定学校年度薪 酬总量,指导全校各单位薪酬工作。 (二)管理事业编制教职工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 津补贴的发放与调整。 (三)管理校级财力单位的奖励性绩效的项目、标准 与核拨。(四)审核二级财力单位奖励性绩效、校级财力二级 单位年终绩效发放方案。 (五)实施学校事业发展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 励。(六)核算各类经营性单位人员经费回收项目。 (七)制定和执行各类高层次人才薪酬政策。 (八)审核各职能部门对二级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项目。(九)监督全校薪酬发放规程和纪律,处理有关问 题。

第八条 二级单位薪酬管理主要职能为:依据学校政策 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的项目、标准,管理各项目的考核发 放。

第九条 学校各层级薪酬管理,均应依照重大事项民主 决策程序,形成明确的分配办法,严格按办法执行,禁止 私分乱发。未经规定程序分配薪酬,导致分配秩序混乱或 违规违纪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按规定予以处 理。

第十条 学校总体性薪酬管理办法的制定及重大薪酬政 策调整,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薪 酬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性问题,可采取学校专题会议形式予 以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等二级财力单位应制定明确的 奖励性绩效分配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均应经过教(职)代会审议通过;一般性调整,应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各类涉及薪酬工作的内部会议,应有专 门的会议纪要,形成文书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校级财力各二级单位年终绩效项目的发放, 应经过部(处、院、中心)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依据 岗位考核,合理发放。所有发放依据、会议记录、方案等 应形成文书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临时性绩效支出应严格控制,如确 有必要,应通过相应层级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薪酬收入应纳入薪酬管理系 统发放,不得系统外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薪酬管理应与财务管理做好充分衔接, 在经费使用上不突破财务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改革试点单位薪酬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 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附属学校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部、 财务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校内 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12月31日印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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