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09〕51号
第一条 为做好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全省各级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鄂文[1992]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和《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逝世后,应按照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办理丧事。遵守国家殡葬法规,实行火葬。提倡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三条 教职工逝世后由原所在单位协助亲属办理丧事。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单位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一、单位承办的工作
(一)逝者单位负责人到逝者家中慰问,协商治丧事宜。
(二)需要撰写生平简介的,由逝世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送校人事部审核。
二、家属承办的工作
(一)向医院索取死亡证明;
(二)持死亡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三)到所在区防疫站开具安葬许可证;
(四)持安葬许可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安放骨灰;
(五)需异地安葬的,按规定到安葬地管理单位办理手续;
(六)到校人事部工资福利办公室领取逝者安葬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通知单;
(七)凭工资福利办公室通知单到校财务部领取安葬费及抚恤费;凭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保险费。
第四条 根据逝者生前意愿和家属要求,确实需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校级干部、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人员逝世,以治丧委员会(不公示成员名单)名义发布讣告。遗体告别仪式由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校领导作生平简介,校党委或校行政及有关部门送花圈。
二、教授、正处职干部逝世,教职工因公殉职、见义勇为牺牲,以治丧小组(不公示成员名单)名义发布讣告。遗体告别仪式由逝者生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主持,单位负责人作生平简介,学校派一名校领导参加,校党委或校行政及有关部门送花圈。
三、其他人员逝世,由本单位负责人主持遗体告别仪式,有关部门送花圈。
四、遗体告别仪式应从简,仪程为:
(一)默哀(放哀乐);
(二)生平简介
(三)向逝者遗像三鞠躬;
(四)向遗体告别。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同志逝世后,根据需要遗体或骨灰盒上可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
第五条 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校级干部逝世后,根据湖北省委有关文件,需要在校外媒体发布消息的,由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有关费用标准
一、丧葬费。逝者丧葬费不分生前职务级别,均为5000元,发给逝者家属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丧葬费主要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像扩印、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安放等。
二、学校补助费。主要用于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吊唁厅租金、校内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的费用、公用交通费、有关资料费、按规定可以登报发讣告的版面费等。学校补助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逝者为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校级干部、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人员的标准为3000元;逝者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级干部、享受处级待遇的人员标准为2500元;逝者为其他人员的标准为2000元。学校补助费由单位掌握使用,在限额内凭据报销。鼓励丧事从简,未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此项费用可凭单位丧事从简证明发给逝者家属。
三、一次性抚恤金
(一)发放标准
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发基数
1.在岗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工资单中的第一项)。其中1985年9月前离休人员加生活补贴43元、退休人员加生活补贴38元;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加副食、粮油补贴11元;享受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加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
第七条 以上办法若遇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教职工丧事办理暂行规定》(武大人字[2001]8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