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武汉市《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武人社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绩效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奖励性绩效是指与在岗工作实际业绩相关的奖励部分,不在岗、不履职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第三条 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原则,使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相一致,与学校办学效益相统一;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第二章 奖励性绩效的构成
第四条 奖励性绩效由岗位绩效、月度绩效和年终绩效构成。
根据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奖励性绩效经费承担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校级财力单位是指由校级财力承担经费的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后勤服务集团中非承包单位、直属科研院所、驻外机构等单位;二级财力单位是指经费由二级单位承担的院(系)、附属学校、经营性实体等单位。
奖励性绩效额度通过岗位绩效、业绩奖励、单位奖酬、单列奖励绩效等部分核算构成。其中:
1.岗位绩效为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职责确立的奖励性绩效。
2.业绩奖励为对教学、科研、人才工作的年度重大业绩奖励及由校级职能部门评选的表彰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并审定奖励额度。
3.单位奖酬是体现教职工在一年中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业绩的奖励性绩效,分为校级财力单位、二级财力单位两类。其中:
(1)校部机关人员单位奖酬由基本奖、工作业绩奖、人员业绩奖励等构成,学校根据各单位岗位设置、聘任考核情况核定。
(2)直属单位、后勤人员单位奖酬由基本奖、增收节支奖、人员业绩奖励等构成,学校核定总额,单位自主分配;
(3)科研院所人员单位奖酬由科教创收提成奖等构成,实体性科研机构将逐步建立合理的奖励性绩效经费分担机制。
(4)驻外机构人员单位奖酬由基本奖、人员业绩奖励等构成,独立注册的各驻外研究院应逐步实现奖励性绩效经费的自主承担。
(5)院(系)等单位奖酬由学校根据学院岗位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经费预算等情况核定总额,院(系)在此基础上自主分配。
(6)经营性实体单位奖酬由学校根据各经营性实体的目标责任、核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业绩情况核定总额,各经营性实体在此基础上自主分配。
4.单列奖励绩效为根据学校每年所获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表彰设立的奖励性绩效,以及学校发展业绩奖励。
第三章 奖励性绩效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 奖励性绩效额度由学校统一核定,分类实施。
1.校级财力单位岗位绩效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其原有经费列支渠道维持不变,月度绩效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目标任务等制定,年终绩效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月度绩效和年终绩效经费从各单位奖励性绩效总额中列支。
2.二级财力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绩效、月度绩效年终绩效分配标准和办法,经党政联席会等程序议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条件允许的二级财力单位可设立关键岗位,建立院系级人才队伍支持机制,亦可突破现有薪酬体系,试点推行年薪制。
3.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应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提高单位工作活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4.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资深教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二级教授、以及学校“351人才计划”在聘者等,其岗位绩效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经费由校院按相应比例分担。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待遇按照聘任合同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岗位管理和考勤考核工作。
1.奖励性绩效要充分体现岗位职责要求、目标任务、履职能力和实绩。
2.对未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占用工作时间、学校资源私自在校外兼职兼薪的人员,应降低其奖励性绩效发放标准。
3.对出现缺勤、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年度考核合格以下、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的人员,应酌情降低甚至停发奖励性绩效,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岗位绩效、月度绩效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月度绩效和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年终绩效之间的构成比例应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八条 单列奖励绩效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适当月份发放。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奖励性绩效核算总额执行,不得超额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年薪制等灵活薪酬人员奖励性绩效的管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