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13] 51号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快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国际化教师队伍,现结合我校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教师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公派等多种形式出国研修,经批准的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和校级财力支出的福利待遇继续发放;除国家留学基金委针对国家公派项目要求缴纳的出国保证金外,其它公派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收取出国保证金。
二、教师公派出国期间应根据出国研修计划积极完成研修任务,原则上不得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确因研修工作需要延长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出国(境)期限且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必须在留学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上提出。教师公派出国延期期间学校所有薪酬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三、各单位应将教师公派出国研修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加以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确保教师公派出国工作高效、平稳、顺利推进,积极走出一条人才培养国际化的道路。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