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管理
您当前的位置: 校内办事 > 人事政策 > 职工管理 > 正文

武汉大学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暂行办法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13 点击数: 来源:

武大人字[2001] 72号

为有计划地进行各类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提高在职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管理,使我校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报考在职研究生

(一)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应根据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就近入学、专业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二)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工作量饱满,考核合格,报考时,在校工作满二年以上。

(三)因学校选留毕业生都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以报考博士生为主。个别确实难以选留研究生的专业,可允许少数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骨干教师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党政管理干部及德育教师,根据其培养计划及工作需要,可允许部分人员报考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或与岗位相关专业的在职研究生;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允许报考在职研究生。但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推荐,学校审批,可允许少数有培养前途的技术骨干报考在职研究生。

(四)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一般以报考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为主。少数急需发展学科的教师,本校没有相关博士点专业的,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可报考校外在职研究生。

(五)教师在职学习的人数控制在各单位教师编制数的10%以内,管理干部及德育教师在职学习的人数控制在各单位同系列编制数的5%以内。

(六)考取在职研究生的人员,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学校签定“武汉大学在职人员研究生学习培养协议书”。

(七)在职人员学习的有关费用一般自理。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执行。经批准,考取校外指定学校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单位和个人各承担其学费的三分之一。考取校外硕士研究生的,学费由本人自理。

二、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

(一)在职人员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二)在职人员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被录取后均须办理离校手续。服务期年限不到的,须缴纳不足年限的违约金。

三、报考程序

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报考在职或统招统分)后报人事部审批。

党政管理干部和德育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应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提出被推荐人选。德育教师须由学工部根据规定的比例统一推荐。

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报考研究生,所在单位批准后还须由组织部签署意见。

四、有关规定

(一)未经人事部批准而报考研究生的,学校不予承认并不能办理有关手续;

(二)在职学习人员占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数。在职人员学习期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各单位根据在职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情况,对其发放相应津贴和奖金。

五、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武汉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试行办法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工作的通知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