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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13 点击数:1009 来源:

武大人字[2001] 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人事调配工作应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以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促进学科建设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目标。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二)人事调配工作应依照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前提下,制定人员调配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人事调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稳定、引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等优秀人才上。各单位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补充,除工作急需补充个别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均在校内调剂。

(四)人才引进的基础工作在各院系和学科点。各院系可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引进优秀人才。经批准,引进优秀人才在当年内可不受单位编制和岗位限制。

(五)积极探索建立人事代理制和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促进校内用人机制的进一步科学化。根据实际情况,人事代理制可先在新进的非教师人员中试行。

(六)学校有权从全局考虑直接调配校内人力资源。学校人事部可按学校决定直接向有关单位派进和调出人员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调配进校

(一)选留接收毕业生

选留接收应届毕业生年度计划由学校人事部根据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统一拟定,报学校审定后下达给各单位。学校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选留接收情况进行审核。

各单位每年选留接收应届毕业生的计划应于上一年的12月底以前按人员类别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人事部。

各单位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认真做好毕业生的考核工作,如实填写“武汉大学选留接收毕业生登记表”,于当年4月底以前将“登记表”和考核材料报送学校人事部审核。学校人事部负责签订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为改善学缘结构,学校人事部和各院系应积极到外校联系,力争多引进和接收其他重点院校的应届优秀毕业生。各单位每年的新增人员中非武汉大学毕业生的比例应达30%以上,以后逐年递增。

学校选留接收毕业生由人事部统一出具“同意接收函”。

被接收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工作,品行端正,服从分配;

2.学习成绩优良,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能够胜任拟安排的工作;

3.身体健康(经校医院体检合格);

4.选留接收到教学科研岗位任教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对目前暂时选留接收博士生较困难的学科,可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被接收到其他岗位工作的毕业生的原则上也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接收留学回国人员

各单位应积极联系、吸引具有高学历、高水平的年轻留学回国人员来校工作。接收留学回国人员的手续按原国家教委《关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派遣手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教留服(93)1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校外调进

1.因岗位缺员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各单位可以在编制数以内申请调进教师,特别是引进年轻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被调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工作,品行端正,服从分配;

(2)身体健康(经校医院体检合格);

(3)因工作需要引进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应限制在副高职务40岁以下、正高职务45岁以下。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调入人员的配偶一般不随调(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则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如要求解决配偶户口进入武汉市的,学校人事部可根据规定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武汉市最低生活标准的两倍执行,补助6个月。

2.严格聘用管理,调入人员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合约管理。其中对新进的非教师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特殊学科和专业人员除外),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均不转入学校,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

三、调离学校

(一)为稳定教师队伍,尽量避免人才流失,保证学校各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学术骨干调离学校的申请要严格审批。在遵守合约的前提下,学校和各院系要积极做好挽留工作,并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和后顾之忧。

(二)根据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凡服务期未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单方面毁约。如坚持要求调出,须经基层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并应交纳服务赔偿费。服务期赔偿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本人离校时月工资总额×12个月×未服务年限。

(三)在职人员申请报考各类学校的,按《武汉大学在职人员报考各类学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申请调动、辞职、自费留学等方式离开学校的各类人员,经学校批准后,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其在武汉大学工作的原属照顾性调入的配偶、亲属一般也应同时调出。

四、借调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由学校人事部代表学校与借用单位和被借用人签订借调协议书(校内其他各单位无权与借调人员签订协议书)。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学校暂停其工资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并由借用单位或借调人本人向学校支付相当于被借用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4倍的借调费。

1.借调出国:至发达国家的,借调费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3~4倍;至中等发达国家的,为2~3倍;至发展中国家的,为1~2倍;

2.借调至国内公司(企业)的,借调费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2倍;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岗外出或借调期满逾期不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校内调动

校内调动必须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编制和岗位的情况提出人员调配计划,学校从宏观上对各类人员的流向进行总体控制,以优化教职工的队伍结构。严格控制后勤、企业人员调入校内教学科研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原属教师系列申请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校内流动。

六、调动手续及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拟调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认真填写“调动呈报表”,报学校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因工作需要选留和调入的各类人员经学校人事部讨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照顾性调入则需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经批准调入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事部有权直接退回。

(二)要求调离学校者,须由本人申请,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副教授(含相应职务)及以下人员的调离由人事部审批;教授(含相应职务和博士生导师)的调离须经校领导审批。

拟调出的教职工,在商调过程中应坚持正常工作。经批准外出试用的,则按外出试用时间参照借调的标准收取借调费。

(三)教职工校内调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各类人员进行调剂使用,如有转岗情况应报人事部审核备案。

(四)各类调动均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逐级上报审批,按程序办理手续。学校领导及人事部不受理个人及单位越级上报的调动申请。

七、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人事调配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武汉大学教职工国家公派出国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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