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12] 43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要坚持职务、职级相结合和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有利于拓展职员发展通道,有利于鼓励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建设高素质的专职管理干部队伍,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职副校级干部聘任三级职员岗位,专职中层正职干部聘任四级职员岗位。
第四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数由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我校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原则上为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
第五条 申请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三级职员岗位者,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的经历;
申请四级职员岗位者,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以上的经历;
任现职级职员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以放宽到大学本科学历);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著作);
忠于职守、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第六条 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岗位,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已纳入职员系列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聘任为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但不作为对应级别校领导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全体校领导组成的职员聘任委员会,负责三级、四级职员的岗位聘任工作。
学校设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常务副校职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组成的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的有关重要工作。
学校设立职员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第九条 三级、四级职员的岗位聘任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个人填写《武汉大学职员职级申报表》。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组成职员聘任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向人事部报送有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复核。人事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核,并向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推荐。
四、学校评审。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确定拟聘三级、四级职员人选。
五、校内公示。职员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向全校发布拟聘三级、四级职员人选公示。
六、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