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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13 点击数:630 来源:

武大字[2010] 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体现典型性和全局性,各奖项的周期设置应当合理,设奖比例和奖金额度应保持均衡。

第三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类型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评选对象原则上为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校级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第六条 常设项目分为教学科研奖、学生工作奖、党群工作奖、管理与服务奖共四大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室审批,可新增常设项目。

(一)评选周期一般为二年,少数项目可以一年评选一次。

(二)先进集体奖一般为参选单位数的10%左右。先进个人奖一般为参选人员总数的2%以内。

(三)除教学科研奖励外,其他各类奖励的奖金额度基本一致。

第七条非常设项目是指为学校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确需表彰奖励的项目,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设置。

第八条 校级表彰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财力。

第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捐赠,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表彰奖励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评选表彰工作,学校印发表彰文件。

第十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荣誉性表彰和临时表彰项目,报学校批准后,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奖项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项目的校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表彰奖励文件,由承办单位起草,经相关部门及人事部会签后报校领导审批,根据奖项类别,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发文表彰。

第十三条 受到校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其表彰奖励审批表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表彰并追回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评选周期内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提出撤销表彰奖励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大学校级表彰奖励常设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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