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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13 点击数: 来源:

武大人字[2001] 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肃校纪校规,维护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工作的秩序,参照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原则:对违纪教职工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结果与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津贴等挂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在册教职工。

第二章 处 分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依据校纪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处罚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三、受送劳动教养处罚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演讲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三、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损坏公私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加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贪污、行贿、受贿、盗窃、传播复制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以及策划者,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肇事、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未致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和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处分;

(三)策划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打架或肇事,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参与打架兼作伪证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造谣、诽谤、中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猥亵、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有损妇女人格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五、道德品质败坏,破坏他人家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六、缺乏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吸毒、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处分。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上班(上课)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未经批准随意调课、停课、找人代课、缺乏工作责任心者,视情节轻重,可以调离岗位,并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泄漏考试内容、弄虚作假、舞弊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三、旷工累计达以下时间者:1至3天给予警告处分;4至7天,给予记过处分;8至14天,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全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合格者,或连续三年基本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九条 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和调动,进行无理取闹或威胁恫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影响极坏或经济损失重大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滥用职权,侵害教职工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和学校经济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二胎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丧失立场,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受记大过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职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其后学校再作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其他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或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权限、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权限:

一、对违法、违纪人员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由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和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受理,并根据违法、违纪人员的情况起草处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二、涉及两个单位以上人员的处分,由人事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三、由纪委监察审计部查办的案件,可由纪委监察审计部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程序:

一、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人员的错误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如需追究责任,给予处分的,主管单位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书面结论和处分建议。

三、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由其签署意见。

四、受处分决定者不服,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处理部门提出复核,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诉;但在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五、处分决定、辞退决定及相关材料均应建档,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时限及处分解除:

一、对违纪教职工的处理,一般应从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处分;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应在六个月内给予处分。

二、过以上期限未处分或处理的,不得再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分决定,但应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处分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受行政记过处分以上者,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不得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第二十五条 凡受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六个月的工作酬金。

第二十六条 凡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记过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一年的工作酬金;受留党察看处分者,留党察看期间停发活工资和工作酬金,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档次;受撤销行政职务、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处分者,停发一年活工资和工作酬金,并降低二档职务工资档次。

第二十七条 凡受降级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一年工作酬金,工资按降级以后的级别,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受撤职处分者,工资按新确定(聘任)的职务(职称),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

第二十八条 被立案、停职审查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遇国家调整工资时暂缓执行。待审判、审查结束后,未受处罚或处分的,予以补调或补发工资;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者,其间停发工资和工作酬金。处罚解除后,视处理结果,参照本条例其他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被羁押者,其间停发工资和工作酬金。被羁押者本人并无过错而未受处理的,补发被羁押期间的工资;被羁押者本人有过错,因情节轻微而未受处理的,不补发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工作酬金;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的,按本条例其他条款处理,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和工作酬金等不予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武汉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试行办法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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