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24] 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包括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和一般兼职教师。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院、系、所等)应结合学科发展情况,按需聘任兼职教师,其中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正高级教师总数的30%,对于新兴学科、重点发展学科可酌情提高占比,原则上不超过在职正高级教师总数的50%。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兼职教师基本聘任条件
(一)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专业对口,能为我校教学、科研或学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或提供重要支持;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聘任条件
(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对于学术造诣高深,确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等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要求,其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一)一般兼职教师,由申请人向二级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基层党组织对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或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考察并给出意见,经院(系)党政联席会或研究机构主任(所长、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由申请人向二级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基层党组织对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或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考察并给出意见,单位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及工作目标与任务等进行评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或研究机构主任(所长、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对二级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兼职教师在学校授课或指导研究生的,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办理手续;聘任境外学者由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签署意见;聘任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八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兼职教师的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否取酬、考核及其他约定条款。各类兼职教师的待遇问题一般由所在二级单位自行解决,二级单位可从单位办学经费、科研经费等竞争性经费中列支兼职教师的劳酬。
第十条 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二级单位应积极为兼职教师创造工作条件,建立校外兼职教师台账,定期梳理兼职教师履职尽责情况,强化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在聘期内对外可使用“武汉大学兼职教师/教授/研究员”的称呼;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武汉大学”或“武汉大学教师/教授/研究员”的名义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聘期届满,由二级单位对其聘期内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上报人事部。聘期考核合格,可根据情况续聘,续聘的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因不能履行职责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聘请单位应及时报人事部按程序解聘。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备案或审批同意,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未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管理责任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约谈、批评教育单位责任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符合《武汉大学“弘毅学者”人才发展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23〕14号)中兼职教师聘任条件的,可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2〕56号)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