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02] 5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和学科建设,加强校际、国际间学术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包括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一般兼职教师。
二、聘任对象
第三条 名誉教授的授予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学术领域作出国际公认的重大贡献或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杰出人士;
2.对武汉大学发展给予了切实的关心和支持。
第四条 客座教授的聘任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对象为在国外(境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国际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在其专业领域与我校有重要的合作交流项目或能为我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持;
3.与聘任单位(各学院)有明确的工作协议并可以得到切实履行。
第五条 兼职教授的聘任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对象为在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一般应要具有博士学位。
2.在其专业领域与我校有重要的合作交流项目或能为我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持。
3.与聘任单位(各学院)签定明确的工作协议并可以得到切实履行。
第六条 一般兼职教师由各学院聘任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三、聘任程序
第七条 对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各学院首先要根据工作需要慎重决定聘请对象,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人事部提供聘请对象有效的身份、学历、经历、现任职务、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并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填写《武汉大学聘请校外教师申请表》。
人事部初审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名誉教授再报校长批准后,请示教育部审批。
聘请国外及港澳台学者,各学院应报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审查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兼职教授聘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由人事部审核后盖主管校长签名章。
第八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期为一至三年。名誉教授一般不设定聘期。
兼职教授的续聘报人事部审定,客座教授的续聘由人事部初审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续聘与初聘的审批条件相同。续聘的聘期不应超过原聘期。
四、管 理
第九条 名誉教授由学校负责管理;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由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各学院应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签定工作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规定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每年年底,各学院应对本单位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当年到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部。
第十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学院可根据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如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聘任资格或不再延聘。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学院,学校将不再批准该院新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二条 聘任校外教授年龄要求:一般正高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三条 聘任校外兼职教授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学院教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被聘任的各类兼职教师的待遇问题由所在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往学校有关兼职教师的文件及其它文件中涉及兼职教授的条款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