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15] 16号
第一条 为探索灵活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师资质量,坚持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以聘期制为核心,在学校层面建立合约聘用管理与事业编制管理相结合的师资选聘制度,扩大学院(系)在教师选聘方面的自主权,激发选聘教师活力,提高选聘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聘期制建设,扩大教师选聘范围,吸引并培养优秀人才,优化学校师资结构;推动新选聘教师尽快脱颖而出,提高优秀成果产出率;建立一套“能进能出”的教师聘用、晋升、流转机制。
第三条 坚持合约聘期制与事业编制相结合的渐进改革原则;坚持通过聘期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流转退出机制的原则;坚持扩大学院(系)选人用人自主权的原则;坚持聘用制的合约化、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除高层次引进人才之外的所有新选聘教师,主要分成三类。第一类:有学科依托、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院系以及科研单位,符合学校教师选聘条件的选聘人员;第二类:因特殊专业要求,学历放宽到硕士研究生的选聘人员;第三类:主要承担学校公共基础教学任务的选聘人员。
第五条 岗位设置和聘用
1.设岗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的结构性问题、现有梯队的人员缺口、梯队建设目标等提出3年选聘计划。计划应包括设岗学科、研究方向、岗位条件、岗位需求数等,报学校审核后公开招聘。
2.选聘基本条件由学校确定,具体岗位条件由设岗单位提出后报学校审核。
3.新选聘教师分类采取合约聘期制。
(1)第一类教师采取“3年+3年”或其他年限构成的合约聘期制,聘期内符合规定条件者纳入事业编制。合约聘期分两种方式:
方式一:
首次聘期:纳入博士后管理,在站期一般为3年。在站期间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承担设岗单位相应教学科研工作。薪酬待遇标准由学校制定,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二聘期:博士后出站未能满足学校条件转入事业编制教师的,可继续做第二站博士后。也可以单位自聘教师方式,签订非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薪酬待遇标准由设岗单位制定,学校给予一定补贴。
方式二:
不纳入博士后管理、设岗单位自行聘用的教师,根据单位需要直接签订非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可采取“3年+3年”或者“5年+1年”等。薪酬待遇标准由所在单位制定,学校给予一定补贴。
(2)第二、三类教师由各单位自聘,人员经费由设岗单位自行承担,原则上不纳入事业编制,按照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岗位数由学校核定,经费按预算包干使用。
第六条 聘用管理及考核
1.聘期合约(合同或协议,下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其作为聘期考核重要依据。
2.设岗单位对聘任教师组织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并存档。
3.第一类教师聘期内达到设岗单位副教授学术水平,或取得本学科突出性成果的,可申请纳入事业编制。
首次聘期届满,未能转入事业编制的,若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经本人申请和设岗单位同意可予以续聘。第二个聘期届满,仍未能转入事业编制的,合约终止不再续聘。
4.第二、三类教师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优秀的,可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续聘条件发生变化的,由设岗单位提出更改。
第七条 薪酬福利及保障
1.第一类教师聘期内基本达到设岗单位副教授薪酬水平。社会保险等按照博士后、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分别管理。
第二、三类教师薪酬由设岗单位参照校内同类教师自行制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
2.聘期制教师聘期内同等享受休假、公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福利待遇,双方可以协商建立年度薪酬调整机制。
3.学校、设岗单位为聘期制教师提供与其他教师同等条件的教学与科研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