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13] 57号
为改善和提高青年教师待遇,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武大人字[2013]56号)精神,学校决定设立青年专任教师特殊津贴。为做好青年专任教师特殊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青年专任教师特殊津贴的发放范围为,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编在岗青年专任教师。
二、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除正常工资和岗位绩效等待遇外,每年另享受10000元特殊津贴。按每月1000元标准,一年发放10个月(7月、8月除外),一直发放至35周岁止(至出生当月)。
三、青年专任教师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学校专款拨付。
四、设立青年专任教师特殊津贴,是学校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待遇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配合学校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加大青年教师资助和激励力度。
五、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在站师资博士后,学校按照本办法标准提供师资博士后特殊津贴。
六、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