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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10 点击数:1002 来源:

武大人字[2012] 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地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促进学校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的精神,参照武汉大学岗位设置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已选择教师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以及其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结合思政教师队伍实际,重点考察聘任对象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教学研究能力。

第四条 我校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岗位。

第五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以良好的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努力,团结协作。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外语条件

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

外语免试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三)学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教授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副教授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工作条件

经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在岗期间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并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学生工作任务。对任职期间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助教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教学条件

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过第一课堂(形势政策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就业指导课、职业规划课程以及党课、团课等,下同)的教学工作。

(三)科研条件

积极参与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的研究活动,能胜任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和工作论文的撰写工作。

(四)工作业绩

经考核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并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学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讲师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获硕士学位后任助教满3年。

(二)教学条件

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过至少1门第一课堂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课时数不少于18学时。

(三)科研条件

能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积极参加与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任现职以来有2篇与工作相关的论文公开发表,其中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四)工作业绩

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参加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二项:

1.本人或所带学生班级、集体及个人至少获得过1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学校主管部门认可;

3.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上有创新举措并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且效果良好;

4.学生工作特色基地主要成员。

第九条 副教授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博士学位后任讲师满2年,获硕士学位后任讲师满5年。同时,连续从事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3年及以上,或累计满5年。

(二)教学条件

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和辅导工作,系统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课时数不少于36学时。

(三)科研条件

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知识,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论文至少3篇,或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并主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著作至少1部。同时,须具备以下选项之一:

1.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三);

2.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到账经费累计达2万元及以上;

3.相关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

(四)工作业绩

能组织和指导院(系、所、中心)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参加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并有1次为优秀。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二项:

1.本人或所带学生班级、集体及个人获得过2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过1次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2.负责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品牌,并在校内外产生良好的影响;

3.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学校主管部门认可;

4.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工作特色基地主要成员。

第十条 教授岗位聘任条件

(一)工作年限

获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满5年,获硕士学位后任副教授满8年。同时,连续从事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8年及以上,或累计满12年。

(二)教学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丰富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系统讲授过2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课时数不少于54学时。

(三)科研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动态,并对其中的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在该学科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

任现职以来,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论文至少5篇,其中重要期刊论文至少2篇或奖励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论文至少5篇,并主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著作至少2部。同时,须具备以下选项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1项;

2.主持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纵向经费累计到账5万元及以上;

3.相关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四)工作业绩

能全面领导、组织和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参加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2次为优秀。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过突出贡献。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二项:

1.本人或所带学生班级、集体及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2次及以上,或获得过1次及以上国家级表彰或荣誉称号;

2.负责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品牌,并在全国高校引起关注或推广;

3.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是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

4.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国家级荣誉称号;

5.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过重大改革思路,并经过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 聘任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评议组”(以下简称“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

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组织部、人事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13~15人,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务。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审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三)评定副高级岗位人选,审定二级单位推荐的正高级岗位人选;

(四)处理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他事宜。

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下设资格审查小组,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部、团委、教务部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与职责见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其他有关单位成立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组(以下简称“单位聘任评议组”),由5~9人组成,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务。

第十三条 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岗位聘任计划,经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方能开展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

(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应聘者向教授会(教授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原则上评议通过的候选人不超过推荐岗位数的2倍。

(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

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

3.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单位聘任评议组评议表决,提出候选人并公示一周。

(六)学校思政教师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

(七)学校思政教师专业评议组审议高级岗位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九)校长授权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五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七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思政教师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思政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思政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有关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认定参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诉及争议处理参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思政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参见《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中人文社科教师分级聘任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有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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