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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师分类聘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09 点击数: 来源:

武大人字[2015] 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分类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用制。受聘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任务实施聘用与考核,聘用与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第四条 教师分类聘用与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负责宏观控制和指导协调,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教师。

第二章 岗位分类及设置

第六条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以及社会服务型四类。

第七条 教学为主型岗位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是指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和专业通识必修课程教学工作,同时承担教学研究工作的岗位。

(二)教学为主型岗位占单位在编在岗教师的比例为:除外国语言文学学院(不超过50%)、体育部以及军事教研室(不超过90%)等单位外,开设全校量大面广通识基础课程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0%,其他单位不超过10%。不承担本科生教学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

二级单位按照现有人员核定后,教学为主型岗位超过以上比例的,可暂时按照现有人员情况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逐步过渡。

第八条 教学科研型岗位

(一)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同时承担课程教学、教育教学研究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

(二)承担本科生教学的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应不少于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80%。

第九条 科研为主型岗位

(一)科研为主型岗位是指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以及研究基地(中心)等二级单位科研为主型岗位不少于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80%,其他单位可酌情设置。

第十条社会服务型岗位

(一)社会服务型岗位是指主要从事横向课题研究开发、科技推广、成果转化、应用咨询、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的岗位。

社会服务型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在学校岗位控制范围内,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分类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控制的各类教师岗位比例,通过个人申报和单位统筹,保证所有在编在岗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本人实际,按照岗位等级分别入轨到以上四类岗位。

第十三条 各类岗位的晋升和分级按照《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岗位若有空缺,必须公开招聘,招聘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人才引进和教师选聘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十五条 教学为主型教师高级岗位职责及要求

(一)每年应完成规定学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主讲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好;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双语课程建设以及教改项目等);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有义务承担班主任工作,参与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教学为主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型教师高级岗位职责及要求

每年完成规定学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主讲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好;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工作任务量;有义务承担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以及国际交流任务。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教育教学质量和创新性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科研为主型教师高级岗位职责及要求

(一)每年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工作任务量,科研成果质量高;讲授一定学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好;应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实践环节以及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有义务承担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以及国际交流任务。

(二)科研为主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高水平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经费到账以及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型教师高级岗位职责及要求

(一)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应用开发型研究项目或其他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需要承担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实践环节以及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有义务承担和参与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社会服务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应用型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和完成质量情况,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实施和转让情况,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科研成果的转化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九条 二、三级岗位教师在以上相应岗位职责及要求基础上,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讲授本科生和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二)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四)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中级及以下岗位职责及要求

(一)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三)协助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担任班主任(导师)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辅助工作;

(四)积极参与和岗位工作相关的各级各类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详细职责和任务要求,以及年度和聘期考核关键指标。岗位任务应包含基本业务量和由教师本人所提出的体现质量与创新的标志性成果两个方面,将共性与个性、定量与定性有机结合,激发教师提升教学科研水平的内在动力。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的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以及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惩、奖励绩效发放以及续聘、转岗、终止聘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教师考核工作,可采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学生评议、同行评议以及组织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建立教师年度和聘期考核绩效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关键指标。对在年度考核中未见成效的前期工作,个人和二级单位应给予意见后存入档案。

学校建立教师考核信息平台,汇总并公开展示教师聘期内的教学科研成果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续聘合同的由二级单位审核确定,并将考核结果和下一期聘用意见报人事部备案;需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报学校审核确定;专业技术二、三级的考核结果和下一聘期的聘用意见由二级单位报学校审核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一级和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可免除聘期考核;对进入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教师,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和合同要求执行。

以重大课题专项为依托的团队成员可根据课题结题成果和本人在课题研究中的主要贡献为考核依据。

从事原创性或基础性理论研究的教师,由本人提交研究计划书,经单位同意,学校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不超过两个聘期,第一个聘期结束,其必须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师分类聘用及考核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方案、人员聘用方案以及考核评价方案。方案报学校审核后,经二级单位教代会、职代会等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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