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教职工岗位聘用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切实将工作绩效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推动落实全员聘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4】77号)、《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武大人字(2015)9号)相关精神,现将我校2015年年度考核工作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校事业编制在册教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在学校的博士后。
二、考核等次及优秀比例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单位进行核定,优秀总体比例控制在15%,
其中教师为16%,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为14%,其他人员为12%。
不定等次、未考核人员计入单位总数,但不适用上述四个等次。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各部门、单位在《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基础上,已实施全员聘用改革的单位,以岗位职责和任务为主要依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重点考核教职工的2015年度工作绩效。教职工的考核结果须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认真审核教职工提交的业绩成果,并作出业绩评估;要建立健全工作绩效档案,其业绩成果和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要求,各部门、单位对于未考核人员要认真对待,出现以下6种情形,须予以上报。
1. 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 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 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 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 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各部门、单位须于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根据人事部提供的教职工数据信息将考核结果(电子版)、《单位年度考核汇总表》、《未参加考核人员一览表》及《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至人事部职工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8752826;电子邮箱:zftang@wh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15年度单位年度考核汇总表
2. 2015年度未参加考核人员一览表
3. 2015年度教师考核登记表
4. 2015年度职工考核登记表
武 汉 大 学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