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05] 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国家公派人员的资助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资助方式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配套资助、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资助。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资助派遣应遵循“按需派遣、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学校和各院系(单位)应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纳入到整体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之中,促进“人才强校”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学校和各院系(单位)应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派力度,扶持创新团队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
第五条 学校和各院系(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完成师资培养和资助计划,加强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培养、使用和考核,不断提高公派出国留学的效益。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六条 资助方式: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部分专项出国留学项目及部分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优先推荐“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及“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入选者、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创新团队骨干成员等。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按1:1比例配套资助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优先推荐学科带头人、青年学术骨干、管理干部。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通过以下途径提供:
1.校、院(系)际交流或合作方提供资助;
2.学校与派出院系(单位)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
3.派出院系(单位)全额资助;
4.个人自筹经费(含争取国外经费资助)。
第三章 支付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支付方式和资助标准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的人员,其往返国际旅费、在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提供。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按照1:1比例配套资助的人员,其往返国际旅费、在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中需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统一上缴至教育部财务司,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照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提供。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资助的人员,其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机票的方式支付,生活费分别按以下方式支付:
1.校、院(系)际交流人员由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生活费;
2.学校与派出院系(单位)按1:1比例配套资助的人员,其国外生活费中需派出院系(单位)承担的部分由派出院系(单位)交学校财务部,由学校统一支付,此类人员的国外生活费实行经费包干,资助标准参照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执行;
3.院系(单位)全额资助的人员由派出院系(单位)提供生活费;
4.个人自筹经费人员由个人或国(境)外邀请方承担生活费。
第四章 选派类别及资助期限
第八条 选派类别及资助期限
(一)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二)访问学者:6~24个月
(三)博士后研究:6~24个月
(四)研究生:12~36个月
其中:博士生36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生12~24个月
硕士生12~24个月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各类毕业生及博士后出站一般须在校工作2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进的学术骨干一般须在校工作2年以上;在职博士、硕士毕业后一般须工作2年以上;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返校后一般须工作5年以上;近3年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拟派往国家的语言文字阅读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外语水平必须达到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年度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者要有明确的出国研修任务、目标和研究计划,获得资助后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力争到国外最好的院校或单位师从最好的导师。
第十条 高级访问学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务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访问学者、研究生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按1:1比例配套资助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资助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还必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基础学科和急需发展学科的骨干教师优先派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或攻关项目的教师、重点发展学科领域的骨干教师以及创新团队建设成员可优先以团队形式派出。每个团队的人数规模依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3~5人。每个团队应尽可能前往同一国家留学。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制定计划。
1.各院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做好年度选派计划,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选派计划报送校人事部;
2.学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各院系(单位)的选派计划制定学校的年度选派计划;
3.学校根据年度选派计划,将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按1:1比例配套资助和学校与院系(单位)按1:1比例配套资助的指标下达至各院系(单位);其它项目指标由各院系(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二)个人申请。个人根据学校年度选派计划及重点资助学科指南提出申请,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赴国外研修的内容和目标,并填写《武汉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
(三)单位推荐。各院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及其研修内容和目标进行评议,根据学校年度选派计划和学校下达的指标,重点推选具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并将推荐人选上报人事部。
(四)专家评审。人事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根据学校年度选派计划向学校提出推荐名单。
(五)学校审批并上报。学校决定拟派出人选,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七章 保证金、工资和保留公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规定须交存按期回国保证金。资助方式不同,保证金交纳的方式和数额也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按照1:1比例配套资助的人员,需将保证金缴纳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具体交纳方式和数额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校、院(系)际交流或合作方提供资助、学校与派出院系(单位)按1:1比例配套资助、院系(单位)全额资助的人员,需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由被资助人员交纳现金至财务部,具体数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执行。被资助人员按期回国,所交保证金退还本人。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个人自筹经费的人员,若未满学校规定的服务期,需向学校交纳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由被资助人员交纳现金至财务部。被资助人员按期回国,所交保证金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律不得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和变更留学身份。批准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出国(境)后逾期未归,自逾期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公职一年;批准期为6个月(含6个月)以下者,出国(境)后逾期未归,自逾期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半年。保留公职期满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按减编处理。回校后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第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工资照发,其中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国际旅费,校、院(系)际交流或合作方提供资助和个人争取国外资助的人员在批准期限以内的工资由学校暂存,按期归国后视其在留学期间的科研工作情况补发(需以武汉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成果),逾期者不再补发批准期限以内的工资;其他未纳入国家公派计划的出国(境)人员在出国期限内的工资按照武大人字200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武汉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协议书明确规定选派人员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必须按期回校服务、不延长留学期限、不变更留学身份、按期回校后工作年限等内容。为保证协议的履行,选派人员须指定一名本校在职人员作担保人,担保人应具有经济偿还能力且与本人无直接亲属关系。留学人员出国(境)后的一切未了事宜均由担保人负责,担保人不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时,被担保人必须另外委托担保人,并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留学资格保留到第二年年底有效。超过留学资格有效期未能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境)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和《武汉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私中途回国的费用自理,回国期间国外生活费停发,不再补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两周内应到所在单位及校人事部报到,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在国外的研究情况,并附在国外的研究成果目录。学校对其进行考核,对在出国期限内以武汉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采取补发其留学期限内的工资(指工资由学校暂存的留学人员)及优先聘任等各种方式进行奖励;对未完成规定的研修计划和任务的人员,扣除其留学期限内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不按协议履行按期回校服务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学校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出国期间所发的工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本人不按规定赔偿,其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必须服务3年。出国(境)前服务期未满,回校后的服务期为出国(境)前未满服务期限加3年。不满服务期限因本人原因未聘上岗或调出学校者,除交纳服务期赔偿费外,还必须按比例交回出国资助费用和出国期间学校发给的全部工资。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关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准备、出国(境)后管理和回校后管理等事宜,按照武大人字200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国家文件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