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字[2011] 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总量控制、依法用工、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统一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用工单位是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使)用的合同用工、科研助理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确定岗位总量,并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合同用工岗位包括工勤、文秘、图书资料等岗位。科研助理岗位指完成科研项目所设置的项目研究岗位、实验技术等岗位。
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年度申报岗位需求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学校审批对外公布。确因工作需要可适时申报,但须按经费渠道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用工方式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 用工方式以劳务(人才)派遣和劳务外包为主,部分岗位由学校聘用。
第九条 劳务(人才)派遣指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向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由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工作人员的一种用工形式。学校或用工单位承担约定的费用和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等义务。学校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外包指学校将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外包公司(以下简称外包公司),学校或用工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费用和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等义务,外包公司自主指派人员按照约定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承担相关工作所有义务的一种特定经营管理方式。
第十条 学校聘用是指根据岗位需要,学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工单位须与兼职人员或返聘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签订劳务协议人员须具有全面社会保障。劳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协议须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四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从业规定,具备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执业资格、学历、知识与能力;
(三)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身心健康;
(四)有过工作经历的,须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自觉缴纳社会保险,已缴纳的须提供缴费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1.学校与派遣公司和外包公司签订派遣或外包协议;
2.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和外包公司签订具体工作协议;
3.派遣公司和外包公司按用工单位要求选派人员。
(二)学校聘用
1.公布岗位;
2.应聘人员申请;
3.用工单位审核;
4.用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对符合招聘条件人员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特殊岗位的招聘工作组须有校外专家参加;
5.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安排拟聘人员到校医院体检;
6.用工单位将体检合格者报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审核及学校审批;
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聘用人员在聘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由本人自行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转入用工单位,终止或解除合同后转至相应的管理单位。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的上述事项,由相关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聘用人员经用工单位同意,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动者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采取个人自评、群众评议和单位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具有学校审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岗位的用工单位,经学校审批后,可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退回相关公司:
(一)不胜任工作者;
(二)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的活动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学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者;
(二)考核不合格者;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或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的活动者;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者。
第二十条 工资、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办理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事宜分别由派遣公司和外包公司负责。
(二)学校聘用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用工单位根据受聘人员岗位任务及学校指导工资标准,与受聘人员约定工资标准。协议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三)学校聘用人员由用工单位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个人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计费基数、缴费项目及缴费比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加班又未得到补休的,依法获取加班工资。
驾驶、非生产型值班、室内外保洁等岗位人员,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人,谁付钱”的原则进行管理。人员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事业经费与财务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用工单位的事业经费与筹措的其他经费;科研课题组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法定加班工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同用工管理费或派遣服务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按学校聘用方式使用合同用工的用工单位,须按有关人员月工资的4%向学校支付合同用工管理费,从用工单位划转到学校财务的专门账户,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人员费用支付程序为:用工单位申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得违法违规用工。因违法违规用工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劳动纠纷、经济责任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违规用工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或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达不成调解,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员工的劳动争议事项由相关公司负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兼职教师、博士后等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人事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