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政府专项津帖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2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类专家的统筹推荐,学校对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省突专家”)和享受省政府专项津帖人员(以下简称“省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工作进行了调整。
一、选拔范围及条件
按湖北省人社厅统一要求,我校推荐的省突专家属于科技创新人才,主要面向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与行业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进行选拔。省贴人员仍然面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进行选拔。
各单位推荐的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省突专家年龄不超过55周岁,省贴人员不超过60周岁,并以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取得同行专家的认可,具体条件参见省政府有关文件(见附件)。
二、选拔方式
为适当简化申报流程,避免重复申报,学校决定将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由每年选拔一次调整为每两年选拔一次,与政府特贴同步申报。其中2014年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随2014年政府特贴一起选拔,推荐指标见《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http://rsb.whu.edu.cn/index.php?c=content&a=show&id=470),各单位在推荐政府特贴候选人时应注明候选人是否同时申报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如推荐的政府特贴候选人不同意申报省突专家和省帖人员,单位可增选1人单独申报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2015年如无重大政策调整,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将直接从2014年各单位上报的候选人中进行选拔。
三、选拔程序
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程序可参见政府特贴申报通知,所需的上报省人社厅的材料待学校评议明确推荐人选后另行通知。
工作中如有疑问,可直接与人事部师资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蔡瑞、张宇宁,联系电话:68752841。
特此通知
附件: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选拔基本条件
人事部
2014年5月14日
附件:
摘自《关于加强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1]55号文件)
省突专家和省贴人员申报基本条件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获一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一项以上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者一项以上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者;或者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在SCI、EI、ISTP等国际著名检索刊物上被收录论文5篇及以上者。若同一项目重复授奖,只计最高奖励。
2、近5年获一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者经相关法定机构评价,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高,其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发展新兴学科,发展专业基础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者。
3、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及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且被确定为新学科的创始人或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并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4、在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主持承担国家和省(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相关法定机构组织评价为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对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传统产业高新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5、长期在教育战线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所创建的新教育原理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其中,近5年获一项以上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以及被聘为“特聘教授”者可优先推荐。
6、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省内同行公认,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者。
7、长期在水利、交通、电力、冶金、化工、机械、建筑等工程技术行业中工作,技术领先,业绩突出,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其中,近5年获一项以上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测设计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测设计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在防汛抗洪中做出突出贡献,被省政府授予一等功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优先推荐。
8、长期在农业教育、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科技教育、成果转化、技术改造以及新品种、上述条件中涉及奖励等级的,奖励等级每降低一档,其获奖次数应增加一次。
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选拔条件参照前述规定执行,其中,年龄可放宽到最高不超过60周岁,各类奖励的等级可相应降低一档,侧重于实际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