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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年05月12日 14:55 点击数:213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推荐指标

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推荐0-1人,单位教授人数超过50人的可推荐0-2人。符合选拔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按程序推荐,不占指标推荐

三、选拔程序

1.个人申请。

2.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在指标范围内确定拟推荐人选,填写“国家特贴推荐表”(附件1),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部,报送截止时间为5月26日。

3.学校评议。学校组织学科评议组评议,投票表决确定学校推荐人选,并公示。学校评议在6月2日前完成。

4.通过评议的教师下载“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http://www.zhichen.com.cn/DownLoadShow.asp?id=220),填写生成的“政府特贴表”电子文件,命名为“政府特贴人选***.RPU”,发送至cairui@whu.edu.cn,同时应打印纸质版1份,单位签字盖章后报人事部。填写中出现问题可参见“采集工具使用主要问题解答”(附件2)或联系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解决(电话:13501068885、13520399392)。材料提交应在6月10日前完成。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应把享受政府特贴人员选拔工作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精心组织,确保选拔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选拔条件和推荐标准,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

3.进一步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中如有疑问,可直接与人事部师资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蔡瑞、张宇宁,联系电话:6875284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特贴推荐表

2.采集工具使用的主要说明

人 事 部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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