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6]29号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鄂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
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平稳有序做好省直和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符合纳入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启动时成建制首次参保的,适用本方案。今后日常经办工作,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办理。
二、省直参保工作实行分类分批办理,每批办理时间半年左右.第一批参保单位为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6年1月启动;第二批参保单位为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6年4月启动;第三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2016年7月启动。
部门所属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随主管部门同一批办理,也可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在第二批、第三批办理,具体由主管部门决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参保主体,办理参保登记.成建制首次参保时,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所属单位情况,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工作分单位申报、省编办审核、省人社厅审核、省社保局登记录入四个环节,依次进行。
五、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审核干部职工档案,在厘清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身份、规范工资和退休费标准后,主管部门(单位)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目录(省直)》(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申报单位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表(省直)》(附件2,以下简称《单位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条件审核表(省直)》(附件3,以下简称《在职汇总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参保信息审核汇总表(省直)》(附件4,以下筒称《退休汇总表》),经主管部门盖章,由主管部门形成申请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正式公文,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提交省编办:
(一)机构编制批准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公管理单位另外提供批准参公管理的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省编办、省人社厅和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省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在职人员身份,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在《单位申报表》、《在职汇总表》相应栏目签罩意见并盖章后,成套资料转省人社厅。
七、省人社厅审核符合参保条件单位的退休人员身份,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单,审核参保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在《单位申报表》、《退休汇总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成套资料转省社保局。
八、省社保局为经省编办审核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将经省编办、省人社厅审核确认的人员信息导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之后按经办规程进行参保管理。
九、省社保局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网上申报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该系统填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自动生成需要申报的相关表格。
十、对在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只审核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由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待其退休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再予确认相关信息。对改革前退休人员,人社部门审核本人档案及相关资料,确认是否符合参保条件,并核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待遇标准。
十一、省编办、省人社厅、省社保局按照“一窗受理、内部运转、方便办事、高效廉洁“的要求,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参保单位的申报材料,方便参保单位办事。
十二、参保单位申报的材料,应提供纸质件和规定格式的电子件。
十三、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单位和人员的,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专门方式特殊处理。
十四、本方案先试行,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可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