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人字[2012] 99号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
(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结构比例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
(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
(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聘任资格
(一)学历条件
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任职年限
1. 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
2. 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3. 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
4. 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三)外语条件
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
1. 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
2. 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3.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
4. 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
5. 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
(四)海外研修经历
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条件
(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
(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
(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
(二)增岗破格。
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
(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
(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
(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
(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评定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审定各单位推荐的正高二、三、四级岗位推荐人选。
(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四)推荐本单位教师正高级岗位人选,议定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任人选。
(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
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
第二十三条 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
(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应聘者向教授会(教授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原则上评议通过的候选人不超过推荐岗位数的2倍。
(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1. 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
2. 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3. 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4. 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议定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和正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
(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审定高级岗位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
第七章 申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
(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教学条件
2.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科研条件
3. 国防科技类教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4.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
5. 材料认定规则
附件1: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教学条件
一、有本科生教学的单位,教师申报高级岗位必须系统、完整地主讲过1门本科生课程;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教师申报正高级岗位必须作为指导教师培养指导过一届合格硕士生。
二、有本科生教学的单位,各级岗位应聘者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应聘初级岗位者任职以来须承担1门辅导课程,并完成一定的教学辅导任务。
(二)应聘中级岗位者每学年课堂授课须达到72学时。
(三)应聘教学为主型副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课堂授课须达到216学时,正高级岗位者达到252学时。
(四)应聘教学科研型副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授课须达到72学时,正高级岗位者须达到108学时,其中理、工、医科(基础)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2/3,临床教师不少于18学时。
(五)应聘科研为主型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课堂授课须达到18学时。
(六)应聘社会服务型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课堂授课须达到18学时。
三、没有本科生教学的单位,各级岗位应聘者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应聘初级岗位者任职以来须承担1门辅导课程,并完成一定的教学辅导任务。
(二)应聘中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须达到72学时,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3/4。
(三)应聘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须达到20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3/4。
(四)应聘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须达到72学时,其中人文社科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3/4;理、工、医科(基础)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2/3;临床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1/4。
(五)应聘科研为主型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须达到24学时,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2/3。
(六)应聘社会服务型高级岗位者平均每学年课堂授课须达到18学时。
少数学科因专业课课时量较少,可适当降低学时要求,但须由学院商教务部确定。
四、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须满足选项条件之一:
(一)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
1. 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
2. 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3. 国家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
4. 省级教学竞赛获奖者。
(二)教学为主型教授四级岗位选项条件:
1. 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
2. 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3.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排名前五)、教材(排名前二)奖励;
4. 国家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负责人;
5. 武汉大学杰出教学贡献校长奖获得者。
(三)教学科研型副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
1. 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2. 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
3. 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
(四)教学科研型教授四级岗位选项条件:
1. 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2. 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
3. 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
五、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以下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
(一)满足下列选项条件之一者,可按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三级岗位条件申报:
1. 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或主教练指导学生获国际级、全国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全省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 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二)满足下列选项条件之一者,可按教学为主型教授四级岗位条件申报:
1. 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或主教练指导学生获国际级、全国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 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二);
3. 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附件2: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科研条件
一、中初级岗位科研条件
(一)应聘初级岗位者必须具备教师应有的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基础理论扎实,具有培养潜质。
(二)应聘中级岗位者必须了解学科发展动态,掌握扎实、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助理研究员2篇),并参加编写学术著作至少1部。
二、人文社科教师高级岗位科研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
1. 副教授三级
(1)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4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1篇,重要期刊论文1篇;
(2)主编、副主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
2.教授四级
(1)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6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2篇,奖励期刊论文1篇或重要期刊论文2篇;
(2)主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教学科研型
1. 副教授三级
(1)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5篇,其中重要期刊论文1篇;或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3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
(2)主持教育部及以上项目1项;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2. 教授四级
(1)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7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且重要期刊论文2篇;
(2)社会科学教师要求主持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1项;
人文科学教师要求主持教育部及以上项目2项;
(3)在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三)科研为主型
1. 副研究员(副教授)三级
(1)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6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
(2)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2. 研究员(教授)四级
(1)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9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2篇且重要期刊论文2篇;
(2)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
(3)在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四)社会服务型
1. 副研究员三级
(1)必备条件
① 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3篇;
② 参与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作为子项目负责人);或主持横向项目总经费100万元及以上。
(2)除满足必备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至少1篇应用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明确表示采纳;
② 至少1篇应用咨询报告被省部委文件明确表示采纳;
③ 为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经省部级鉴定认可;
④ 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100(不含外协经费)万元及以上。
2. 研究员四级
(1)必备条件
① 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5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或重要期刊论文2篇;
② 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300万元及以上。
(2)除满足必备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至少1篇应用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明确表示采纳;
② 至少3篇应用咨询报告被中央和国家部委文件(不包括其所属司局)明确表示采纳;
③ 为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经省部级鉴定认可;
④ 主持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400(不含外协经费)万元及以上。
三、理学医学教师高级岗位科研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
1. 副教授三级
(1)CSCD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4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1篇,SCI期刊论文1篇;
(2)主编、副主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
2. 教授四级
(1)CSCD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6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2篇,SCI期刊论文2篇;
(2)主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教学科研型
1. 副教授三级
(1)SCI期刊论文3篇,其中SCI三区及以上论文2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 教授四级
(1)SCI期刊论文5篇,其中SCI二区及以上论文2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1项。
(三)科研为主型
1.副研究员(副教授)三级
(1)SCI期刊论文5篇,其中SCI三区及以上论文3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经费8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1项。
2.研究员(教授)四级
(1)SCI期刊论文7篇,其中SCI二区及以上论文3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其中一项经费15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1项。
(四)社会服务型
1. 副研究员三级
(1)必备条件
① SCI或EI期刊论文2篇;
② 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2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管理机构认定的应用研究成果2项(仅限设计专业);
③ 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应用型项目(50万元及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横向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200万元及以上,或专利转让实施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
(2)除满足必备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以学校名义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工艺标准、产品标准的制定并形成标准1项(排名前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行业)标准2项;
② 推广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
③ 主持研发的科研成果以学校名义进行产业化生产,产业化主体企业应为学校参控股企业,且连续三年年均产值400万元及以上;
④ 以所有权评估入股100万元(以最终工商局实际认可值为准)及以上成立学校参控股企业且正常运营3年及以上。
2. 研究员四级
(1)必备条件
① SCI或EI期刊论文4篇,其中SCI期刊论文1篇;
② 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4项,其中2项实施,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管理机构认定的应用研究成果至少4项(仅限设计专业);
③ 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应用型项目(80万元及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横向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500万元及以上,或专利转让实施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
(2)除满足必备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以学校名义主持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工艺标准、产品标准的制定并形成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行业)标准3项;
② 推广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二);
③ 主持研发的科研成果以学校名义进行产业化生产,产业化主体企业应为学校参控股企业,且连续三年年均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
④ 以所有权评估入股300万元(以最终工商局实际认可值为准)及以上成立学校参控股企业且正常运营3年及以上。
四、工学信息教师高级岗位科研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
同理学医学教学为主型教师科研条件。
(二)教学科研型
1. 副教授三级
(1)SCI、EI期刊论文4篇,其中SCI期刊论文2篇或SCI三区及以上论文1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 教授四级
(1)SCI、EI期刊论文6篇,其中SCI期刊论文3篇或SCI期刊论文2篇且SCI三区及以上论文1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1项。
(三)科研为主型
1. 副研究员(副教授)三级
(1)SCI、EI期刊论文5篇,其中SCI期刊论文3篇或SCI期刊论文2篇且SCI三区及以上论文1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1项。
2. 研究员(教授)四级
(1)SCI、EI期刊论文7篇,其中SCI期刊论文4篇且SCI三区及以上论文2篇;
(2)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其中1项经费200万元及以上;或主持经费400万元及以上国家级项目1项。
(四)社会服务型
同理学医学社会服务型教师科研条件。
五、建筑类学科(含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三个一级学科)教师高级岗位科研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副教授三级
1. 论文要求(二选一)
(1)建筑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4篇,其中重要期刊论文2篇;
(2)建筑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3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
2. 科研要求(五选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达20万元;
(3)主持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应用研究型设计项目1项;
(4)获得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五);
(5)获国家级(排名前五)、省部级(排名前三)优秀设计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二)教学科研型教授四级
1. 建筑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6篇(部),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且重要期刊论文2篇。
2. 科研项目(四选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同时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达50万元;
(2)主持经费60万元及以上的应用研究型设计项目1项;
(3)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五);
(4)获得国家级(排名前三)、省部级(排名前二)优秀设计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建筑类奖励期刊、重要期刊以及核心期刊目录另行制定。
六、艺术学科教师高级岗位科研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副教授三级
1. 论文条件(二选一)
(1)艺术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或艺术作品4篇(件),其中论文3篇且重要期刊论文1篇;
(2)艺术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3篇,其中奖励期刊论文1篇。
2. 科研项目(四选一)
(1)主持教育部项目1项;
(2)主持其他省部级项目1项,同时承担科研项目总经费达30万;
(3)主持其他省部级项目1项,同时公开出版艺术学科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4)作为第一作者(主演或主创人员)的艺术作品1件入选全国性展评(演)或国际知名大展;或作为第一作者(主演或主创人员)的艺术作品1件(部)获得省部级展评(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国内(际)省级以上艺术展馆举办个人作品展(演)。同时公开出版艺术学科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二)教学科研型教授四级
1. 艺术类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或艺术作品6篇(件),其中论文4篇,同时奖励期刊论文1篇且重要期刊论文2篇。
2. 科研项目(四选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同时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达30万元;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2项,其中教育部项目至少1项;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2项,同时承担科研项目总经费达40万,并在重要出版社出版艺术学科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4)作为第一作者的艺术作品1件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艺术作品2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1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同时在重要出版社出版艺术学科学术专著1部(含学术译著)。
艺术类奖励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目录另行制定。全国性展评(演)、国际知名大展、省部级展评(演),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界定办法由相
关单位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任学术条件
对于在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应聘高级岗位。
(一)人文社科
1. 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除满足正常聘任条件外,另有《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期刊论文1篇或奖励期刊论文2篇;
(2)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
海外引进人才在《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和SCI三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 申报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除满足正常聘任条件外,另有《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期刊论文2篇。
海外引进人才在《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和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二)理学医学
1. 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满足正常聘任条件基础上,其中SCI二区及以上论文2篇;
(2)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
海外引进人才在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SCI一区论文1篇或者SCI二区TOP论文2篇。
2. 申报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在满足正常聘任条件基础上,其中SCI一区论文2篇。
海外引进人才在SCI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SCI一区论文2篇;或者SCI一区论文1篇且SCI二区TOP论文2篇;或者SCI二区TOP论文4篇。
(三)工学信息
1. 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三级岗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满足正常聘任条件基础上,其中SCI三区及以上论文2篇;
(2)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
海外引进人才在SCI、EI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SCI二区论文1篇或者SCI三区论文2篇。
2. 申报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在满足正常聘任条件基础上,其中SCI三区及以上论文4篇或SCI二区及以上论文2篇。
海外引进人才在SCI、EI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SCI二区论文2篇;或者SCI二区论文1篇且SCI三区论文2篇;或者SCI三区论文4篇。
(四)在Nature、Science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视为符合破格
应聘
教授(研究员)的科研条件。
附件3:
国防科技类教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防科技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结合我校国防科技工作特点和国防科技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
国防科技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岗位数由学校根据承担国防科技任务的教师总数占全校自然科学类教师总数的比例和上年度到账国防科研经费总数占学校到账自然科学科研经费总数的比例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单独设立。
二、岗位要求
承担国防科技任务教师申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除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长期承担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武器装备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和试验任务;
(二)原则上须连续从事国防科技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聘任条件
(一)副研究员三级岗位
任现职近五年以来,发表SCI、EI期刊论文,或撰写国防技术文档(项目建议书和验收书、项目工作总结等除外,以下同)至少5篇,其中,SCI期刊论文1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国防科技纵向A类项目(排名前八)至少1项;
2. 参与国防科技纵向B类项目(排名前三)至少1项;
3. 主持国防科技横向C类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200万元及以上。
(二)研究员四级岗位(二选一)
1. 发表SCI、EI期刊论文,或撰写国防技术文档至少4篇,其中,SCI期刊论文1篇,并主持国防科技纵向A类项目(含课题或专题)至少1项。
2. 发表SCI、EI期刊论文,或撰写国防技术文档至少5篇,其中,SCI期刊论文2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防科技纵向B类项目,并获得国防科技专利至少1项;
(2)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三)参与A类项目(含课题或专题),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防科技奖;
(3)主持国防科技横向C类项目总经费到账(不含外协经费)500万元及以上。
(三)分级聘任条件见本办法附件4。
(四)有关说明
1. 任职年限、外语、学历等基本条件需满足本办法中正高级岗位的规定;
2. 申报副高级岗位者,须协助指导过研究生,申报正高级岗位者,须完整指导过一届合格硕士生;
3. 教学工作量见本办法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承担演示验证、型号背景、型号研制等项目的主任设计师以上人员在项目研制期内不要求承担教学任务;承担其他各类国家级国防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研制期内须完成不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2;
4. 承担国防项目的主要人员(排名前三)在涉密期内原则上不要求有出国经历。
四、评审组织
在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学校国防科技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议组,由主管国防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和9~11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国防科技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审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三)评定副高级岗位人选,审定各单位推荐的正高二、三、四级岗位人选。
(四)处理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国防科技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议组下设资格审查小组,由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资格。
五、材料认定规则
(一)项目类别
国防科技项目包括纵向A类和B类,以及横向C类项目。
1. A类项目包括: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军口97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军口项目(军口863)。
2. B类项目包括: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部队等各兵种作为项目来源单位直接下达学校的各类计划项目;
(2)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作为项目来源单位直接下达学校的各类计划项目;
(3)国家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发改委等部委及其地方政府分支机构作为项目来源单位下达学校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3. 国防科技横向C类项目包括: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等十大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科研院(所)、院校、工厂等作为项目等来源单位委托我校横向协作的各类国防科技项目、配套生产任务及各类国防行业基金项目。
(二)国防科技奖
1. 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
2. 军队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3. 各集团公司的国防科学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三)承担国防科技任务教师的岗位晋升材料由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按保密要求评议后适当脱密,再向学校推荐。
(四)承担国防科技任务,出现失密、泄密或质量事故的,国防科技的所有工作量不得作为晋升材料认定。
六、本细则由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和人事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4: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
一、一级岗位申报条件按国家文件执行。
二、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 学风正派,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就和声望,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博士生导师,近五年考核合格;
2. 有本科生教学的单位,应聘者必须每学年完成36学时本科生教学工作量;
3. 受聘现级别岗位以来,发表的文章达到本岗位类别中正高级岗位聘任条件规定的数量和要求。
(二)除满足必备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表1中1项条件;
2.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2年,且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来符合表2中1项条件;
3.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8年,且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来符合表2中2项条件;
4.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且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来符合表2中3项条件。
三、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 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为本学科某一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考核合格;
2. 有本科生教学的单位,应聘者必须每学年完成36学时本科生教学工作量;
3. 受聘现级别岗位以来,应聘者发表文章达到本岗位类别中正高级岗位聘任条件。
(二)除满足必备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表2中1项条件;
2.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2年,符合表3中1项条件或发表经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认定的本专业高水平论文2篇及以上;
3.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8年,符合表3中2项条件;
4.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符合表3中3项条件。
四、五级至六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申报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满6年;申报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满6年。
(三)有本科生教学的单位,应聘者必须每学年完成72学时本科生教学工作量。
(四)任现级别岗位以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人文社科教师平均每年以第一作者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1篇,理学医学、工学信息教师平均每两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EI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1篇;
2. 人文社科教师平均每年承担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至少2万元,理学医学教师平均每年承担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至少7万元,工学信息教师平均每年承担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至少10万元。
五、八至十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申报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满6年;申报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满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受聘九级岗位。选留的博士毕业生初次聘用可直接申报九级岗位。
六、十一至十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十一级岗位: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近三年考核合格;选留的硕士毕业生初次聘用可直接申报十一级岗位。
(二)十二级岗位:具有本科学历,且符合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七、有关说明
(一)同一项目、成果在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申报中不得重复使用。
(二)各单位根据本学科特点、现状以及发展规划制定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岗位具体申报条件,经教授会(教授委员会)讨论,学院聘任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报学校备案。
(三)各单位根据聘用条件,严格按程序聘用,并将聘用结果报校人事部备案。各级岗位聘用人员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结构比例。
(四)学校可根据人员变化对各级岗位数进行动态调整。
表1
序号
|
自然科学
|
人文社会科学
|
1
|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2
|
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负责人
|
3
|
“
973
”
首席科学家(包含国防类同层次)
|
4
|
“
863
”
重大、重点(包含国防类同层次)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
5
|
“
973
”
专家顾问组成员
|
6
|
|
7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总经费1500万元及以上)
|
8
|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
表2
类别
|
项目
|
自然科学
|
人文社会科学
|
教
学
类
|
1
|
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
2
|
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3
|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4
|
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5
|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
6
|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第一首席(人文社科)
|
科
研
类
|
1
|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2
|
教育部科技三大奖特等、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3
|
省级及其他部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
省级及其他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4
|
国家自科基金委重点及以上项目首席负责人
|
国家社科基金委重大招标、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首席负责人
|
5
|
教育部创新团队首席负责人
|
6
|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期刊子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
7
|
“
973
”
课题组组长,“十一五”“
863
”
目标导向类课题、“十五”及以前“
863
”
主持项目或国家科技攻关、科技支撑课题负责人(含国防类同层次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其他国家科技专项课题负责人
|
8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
9
|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10
|
|
11
|
中科院“”入选者
|
12
|
百千万/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社
会
服
务
|
1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入选成员
|
2
|
教育部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学科召集人
|
3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合同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
4
|
单次技术服务合同金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
表3
类别
|
项目
|
自然科学
|
人文社会科学
|
教
学
类
|
1
|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
2
|
国家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负责人
|
3
|
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4
|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5
|
教育部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6
|
省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
7
|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指导教师
|
8
|
|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首席专家
|
科
研
类
|
1
|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6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名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
2
|
教育部科技三大奖特等、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
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
3
|
省级及其他部级 “三大奖”:一等及以上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省级及其他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4
|
其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
5
|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特别委托项目首席负责人
|
社
会
服
务
|
1
|
国家自然科学学科评审组成员、社会科学基金委评审成员
|
2
|
教育部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
|
3
|
单项发明专利转让合同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
4
|
单次技术服务合同金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
注:同一成果、项目只能就高认定一次
附件5:
材料认定规则
一、研究成果的统计仅限于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
二、所有论文、著作均应公开出版。
三、学术论文应为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且有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论文在校外学术期刊上发表。
四、学术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如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多个通讯作者,论文篇数按照相应人数折算。
五、成果统计有效期间内的论文被学校认定的重要文摘摘录(论点摘要不足规定字数除外)可视同相应级别期刊发表的论文,但不能重复计算。
六、奖励期刊、重要期刊、重要出版社以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公布的版本为准。
七、SCI分区以文章投稿当年中国科学院公布的分区目录为准。CSSCI和CSCD期刊以文章投稿当年所在期刊是否被CSSCI和CSCD核心版收录为准。
八、国家级项目特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项目等。其他国家级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国际科技合作、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参照上述计划执行。
九、主持项目特指项目第一责任人,所有非项目责任人与子项目责任人均只统计所分割的经费额,以财务分割记录为凭。
十、教学科研成果署名必须以武汉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从校外调入或海外引进人员,其成果统计有效期内的非武汉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成果可纳入计算,另有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