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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协同创新平台与团队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12:34 点击数:685 来源:

武大人函字[2013] 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力资源汇聚效应,推进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一支协同化、创新型、高效益的专职科研队伍,实现学校2011协同创新发展计划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平台与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平台聘用人员应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合同聘用管理。人事部为聘用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创新平台是聘用人员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校内全职、兼职聘用到创新平台的科研人员,人事管理方式保持不变,由各创新平台与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自行聘用和管理,其聘用合同由各创新平台根据发展目标及任务拟定,并报人事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备案。创新平台其他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范围

第四条 创新平台应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地设置科研、管理和技术辅助岗位,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待遇和聘用条件。创新平台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项目教授或研究员、项目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项目助理研究员等岗位。

第五条 创新平台应严格控制岗位总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科研、管理及技术辅助岗位总数分别由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根据创新平台发展目标予以审核,报学校人事部核定。各类岗位比例由创新平台自主确定,其中管理岗位数量应不超过岗位总数的7%,校外招聘的全职科研人员原则上占设定的科研及技术辅助岗位总数的40%以上。

第六条 创新平台应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制定具体聘用条件和程序,并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各类人员。专职科研岗位原则上应为获得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讲师或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研究重点应符合创新平台发展要求,主持或参加过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创新平台聘用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分为全职聘用人员和兼职聘用人员。全职聘用人员包括校外引进的专职科研人员、校外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辅助人员;兼职聘用人员包括校外兼职科研人员和短期访问人员。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学校授权创新平台主任,代表学校与创新平台内各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学校人事部备案。对于全职聘用人员,创新平台根据项目或研究任务周期与之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对于兼职聘用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创新平台与之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续订。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后需续聘的,创新平台根据人员考核情况,向学校人事部提出续聘申请,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创新平台与聘用人员签订续聘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因聘用人员中期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解聘的,由创新平台向人事部提出解聘申请,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创新平台与之解除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到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办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等相关解聘手续。创新平台须拟定并规范聘用人员离校手续办理程序,以确保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的归还。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创新平台与之终止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到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办理终止聘用合同证明等终止聘用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全职聘用人员在聘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可由学校人事部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人事代理费用(户口及档案托管)由创新平台支付。聘用人员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转入创新平台及相关用人单位。

兼职聘用人员在聘期间的户口、档案及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学校为创新平台聘用人员设定专有人事编号,人事号为8位数编码,前两位为XT,后六位为顺序号,由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负责编制。

聘用人员在聘期间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校园卡。校园卡享有身份识别、图书借阅、消费等功能。

第十四条 全职聘用人员在聘期间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聘期结束后可以转入事业编制的,按照评审认定的资格聘任至相应岗位;创新平台不再续聘的,学校认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年度评估、中期考核以及期满考核等考核工作,由创新平台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按照合同目标任务予以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审核备案。

第五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创新平台拟定的阶段性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人员配置方案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创新平台的支持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额度。

1.创新平台提出明确的阶段性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以及主要的代表性成果;根据目标任务提出人员配置方案,明确提出平台内各层次人员的规模、条件及待遇等。

2.学校根据创新平台的目标及人员配置计划,协商确定支持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市、学校、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等方面。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在约定的薪酬总额内,执行“以目标议薪酬,以绩效定薪酬”的基本原则。实行年薪制、结构薪酬、团队薪酬、协作薪酬等多元化的绩效薪酬制度。具体为:

1.年薪制:按年度约定总体薪酬。年薪总额与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关联。考核目标未完成的,可约定降低年薪。考核目标完成优秀的,可约定增加年薪。

2.结构薪酬:由创新平台制定的分项目发放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薪酬是以学校同类人员享受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为标准,也可另行约定;绩效薪酬根据“目标绩效与考核绩效”确定;奖励薪酬由创新平台内部奖励规则或创新平台负责人确定。

3.团队薪酬:对团队成员薪酬经费进行总额管理的薪酬。其薪酬总额由创新平台根据目标任务和人员层次相应薪酬标准约定,依据目标绩效与考核绩效发放,具体薪酬方案由团队制定。团队主要负责人可对团队内的薪酬进行二次分配,自主制定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但本人除约定的酬金及学校奖励外,不得从团队薪酬中额外获取报酬。

4.协作薪酬。双方协议约定即期薪酬、延期薪酬、薪酬增长及福利的一揽子薪酬协议。校内兼职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可采取协作薪酬。

创新平台在体现绩效优先的前提之下,可以根据发展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薪酬方案须报学校人事部、财务部审定备案。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根据创新平台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1.创新平台将薪酬标准、起薪时间以及人员经费支付项目号报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审核备案;

2.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按月向财务部报聘用人员当月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人员经费支付项目号;

3.财务部从人员经费支付项目号中划扣相关费用,为聘用人员发放薪酬,并按时为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4.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依法为全职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为支持创新平台的发展,创新平台聘用人员的管理无须支付聘用人员管理费。

第十九条 在聘期间,全职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创新平台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聘用人员承担。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负责办理,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兼职聘用人员已具备全面社会保障,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在聘期间,学校可视房源情况,为高层次全职聘用人员提供1~2年的校内周转房。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间,全职聘用人员子女入幼儿园、上中小学,享受相关待遇;子女报考中、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聘期间,聘用人员办理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单位以非事业编制全职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平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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