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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16:30 点击数:2754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公正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激发教职工履职尽责热情,并为教职工岗位调整、续订聘用合同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以及《武汉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坚持以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考核应根据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坚持分类考核,将立德树人放在考核评价首位。

第三条 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第四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武汉大学在编的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学校考核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部、工会、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国际交流部、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的负责人构成。

学校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由人事部承担。

第六条 学校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全校考核工作;

(三)审定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

(四)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学院(系)、直属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组织关系隶属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各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的具体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确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

(四)配合学校处理复核的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勤及工作状态的考核。日常考勤包括请销假、出勤管理、参加集体活动情况等方面;工作状态包括工作态度、协作精神、工作责任心等方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肃考勤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日常考勤由各单位根据各类人员岗位特点,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各单位应做好考勤的备案工作,建立教职工平时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1.被通报批评的;

2.接受组织诫勉的;

3.事假累计5天以上或病假15天以上的;

4.出现工作失职,发生教学事故、管理失误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热情,积极努力,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60天以下,或病假累计6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2.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3次以上的;

3.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当年。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1.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5次以上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3.受行政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4.拒绝参加年度考核,或拒绝确认年度考核结果的;

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群众意见很大,影响恶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7.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直接责任者;

8.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不予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90天的;

(二)因病处于医疗期内,或经学校同意病休的;

(三)经学校同意调离、辞职,尚未办结离校手续的;

(四)涉嫌违法犯罪取保候审人员;

(五)经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比例按二级单位进行核定,学校总体比例控制在15%。其中,教师为1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14%,其他人员为12%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选聘、调入、重新录用、转业、复员人员参加正常考核,其来校工作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由学校派出驻外、随任、挂职、援疆、援藏、扶贫等的教职工,在校外工作期间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由学校派出进修、学习、培训、借调的教职工,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派出期间的相关情况,由派往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涉嫌违纪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处分结果,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基本程序为:

(一)学校布置年度考核工作;

(二)教职工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二级单位组织年度考核,可通过述职和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确定考核结果。

(三)教职工书面确认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教职工工作业绩差异,在合格等次中再细分不同的绩效考核层次。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

(一)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3次以上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2次以上的;

(三)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基本合格2次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聘期考核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 聘期考核在聘用期满前90天进行,基本程序为:

(一)教职工提出聘期考核申请,填写《教职工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本单位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结合聘期内年度考核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按岗位类别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三)教职工书面确认考核结果;

(四)聘期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定,人事部备案;

(五)聘期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记录是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二级单位应在奖励绩效中予以体现;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或者不予考核的,工资待遇和工龄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二级单位可根据教职工业绩调整相关待遇等级。

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二级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转岗、降聘或终止合同等建议,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教职工,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第七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对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人事部为学校考核复核的受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及考核认定结果的复印件,对聘期考核认定结果不服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不接受电子提交。当面提交的,受理部门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邮寄送达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核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请日期和申请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九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为教职工本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对于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服;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四)申请材料齐全,支撑材料真实有效。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受理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决定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在作出复核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的申请,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复核处理工作。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年度考核结果的执行,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降低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考核结果,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一)考核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考核公正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考核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变更考核结果:

(一)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对事实认定有误的;

(三)考核结果明显不当的。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的考核结果被重新确定或变更,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被变更或者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予以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人员的考核,根据其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的内容、形式由指派工作任务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考核结果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各级责任人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以及教职工违反诚信准则弄虚作假捏造业绩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教职工的考核在相关文件或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考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期满”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4]7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教职工考核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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